(2014)淮民二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徐兴俊与李磊、阜阳建工集团恒盛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俊,李磊,阜阳建工集团恒盛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二初字第00124号原告:徐兴俊,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落儿岭镇白云庵村。委托代理人:杨浩,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磊,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白龙镇。被告:阜阳建工集团恒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一道河路248号,组织机构代码69735588X。法定代表人:袁志刚,该公司经理。原告徐兴俊与被告李磊、阜阳建工集团恒盛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徐兴俊以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兴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29元、减半收取7864.50元,由原告徐兴俊负担。审 判 长 刘夫军审 判 员 张春茹人民陪审员 孙经纬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玥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