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循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卫华与徐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华,徐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循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卫华,女,1971年10月21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居民,住西宁市。被告徐建强,男,1987年生,汉族,居民,现住循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华与被告徐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卫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马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马国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