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童启才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杨旭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继红,联社职工。被执行人:童启才,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峨眉民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童启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4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6)峨眉民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欣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