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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浙江菲德装饰品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圣宝罗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菲德装饰品有限公司,南通市圣宝罗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商初字第362号原告:浙江菲德装饰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38531-9)。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高家村。法定代表人:高爱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梁泓,上海市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圣宝罗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97390-6)。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小海镇四圩桥村。法定代表人:虞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菲德装饰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圣宝罗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圣宝罗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菲德装饰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市圣宝罗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4,6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颖莹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公告南通市圣宝罗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97390-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菲德装饰品有限公司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绍商初字第362裁定书。裁定确定:准许原告浙江菲德装饰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市圣宝罗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4,620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