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徐云玲与许家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玲,许家宁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685号原告徐云玲,女,1962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许家宁,男,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玲诉被告许家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云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翔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