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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荥民初字第12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法庆伟与法保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庆伟,法保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初字第1203-1号原告法庆伟。被告法保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法庆伟诉被告法保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法保全名下的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比亚迪”牌轿车(号牌号码:豫A×××××)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法庆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法保全名下的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比亚迪”牌轿车(号牌号码:豫A×××××)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沛审判员 孙新蕾审判员 赵 晖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