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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东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