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徐刑执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郭小平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小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975号罪犯郭小平。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2年3月1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小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2)徐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苏徐狱减建字第40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小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菜案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郭小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个人记分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个人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赃款已退清,没收财产10万元已执行1万元,有家庭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郭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郭小平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1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