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服装一厂与天津千图服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千图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市服装一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1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千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南运河道1000号。法定代表人唐利增,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服装一厂,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南运河道****号。法定代表人何椿佐,厂长。上诉人天津千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服装一厂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天津千图服饰有限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承租的厂房进行拆迁,拆迁主体是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为避免不公正审理,故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