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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商初字第0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毛留金与牛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留金,牛祥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商初字第0460号原告毛留金,居民。委托代理人韦九银,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祥兵,居民。委托代理人成殿军,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留金与被告牛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留金以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毛留金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牛祥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留金申请撤回对被告牛祥兵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留金撤回对被告牛祥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涛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人民陪审员 王发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