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商初字第0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毛留金与牛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留金,牛祥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商初字第0460号原告毛留金,居民。委托代理人韦九银,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祥兵,居民。委托代理人成殿军,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留金与被告牛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留金以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毛留金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牛祥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留金申请撤回对被告牛祥兵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留金撤回对被告牛祥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涛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人民陪审员 王发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