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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陈昌坤与王增邦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坤,王增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陈昌坤,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增邦,男,汉族。陈昌坤与王增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宁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增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昌坤转让费2410000元,承担逾期付款损失120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17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王增邦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陈昌坤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昌坤提出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对被执行人王增邦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宁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忠审判员  褚永发审判员  吴占海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