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98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美信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济南康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美信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济南康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9833号原告厦门市美信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1203室,组织机构代码78418645-5。法定代表人吴良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春发,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祥涛。被告济南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509号创新大厦602室,组织机构代码69745934-7。法定代表人刘丽红,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美信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康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济南康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原告厦门市美信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康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签订一份《区域经销合同》,约定被告指定原告为其产品海敷康甲壳质医用创面贴(自贴式、普通式)在福州东方医疗(福总)、泉州180医院、漳州175医院、厦门白鹭医院(174)的独家区域经���商。后双方因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区域经销合同》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履行前述《区域经销合同》产生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包括厦门白鹭医院,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济南康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康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 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