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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颖与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颖,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2740号申请执行人张颖。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司新超,执行董事。张颖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过户至张颖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