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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四终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单希深与马成伟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希深,马成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四终字第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希深,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宝先,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成伟,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白乐平,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单希深因与被上诉人马成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3)章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有关涉案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基本事实和被上诉人马成伟与章丘市供销社文祖社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章丘市人民法院(2013)章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章丘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韩 松审 判 员  林瑞国代理审判员  贾慧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淑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