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67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与于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吴东江,樊文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6753号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负责人:赵洺申,主任。被告吴东江,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大房身镇。被告樊文超,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大房身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与被告于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