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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650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以内部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初源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米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