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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法民告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李海都与赵文波王明岩分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法民告字第34号起诉人李海都,男,1937年4月10日生。被起诉人赵文波,女,1969年1月10日生。被起诉人王明岩,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生。我院收到起诉人李海都诉被起诉人赵文波、被起诉人王明岩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赵文波是云南昆钢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03年气象路39号大院水淹房的拆迁户均享有认购一套集资新房的权利,如果回迁职工不要集资房,其集资认购权可以在厂内与其他承租厂内旧公房的职工协商置换。起诉人李海都获得了集资新房的认购权,与被起诉人赵文波以及云南昆钢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方协商一致,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置换,三方于2003年8月18日签订了《协议书》。起诉人因2004年11月11日住院做结肠根治术,出院后身体较差,行走困难,起诉人向厂生活区负责人要求换房,负责人向经理对换房提出了看法。没过多久,被起诉人赵文波打电话对起诉人说:西昌路的房子是她父亲的,不是她的。起诉人将这个情况告诉向经理,向经理说他会告诉被起诉人赵文波三方协商解决此事。起诉人按要求到办公室准备协商,但向经理说被起诉人赵文波工作忙来不了,起诉人为此很生气。起诉人出院后身体差,还患有原发性高血压2级,2013年、2014年间病情逐渐恶化,2014年5月7日住院做结肠癌切除。2014年6月4日出院后,起诉人的儿子多次到被起诉人赵文波的住处都没有找到赵文波,特请区办事处的负责人找到被起诉人赵文波望其能协商解决此事,但被起诉人赵文波不同意协商。综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起诉人赵文波将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昌路20号5栋3单元506的房屋移交起诉人;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本案起诉人起诉事项属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海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 园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