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658号原告陈某,务工。被告孙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易红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世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