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658号原告陈某,务工。被告孙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易红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世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