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柯民催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浙江中南阀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王爵崇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中南阀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柯民催字第30号申请人:浙江中南阀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爵崇。申请人浙江中南阀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汇票号码为4020005123773179,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26日,出票人为绍兴县欧汇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收款人为杭州伟盛纺织有限公司,背书人﹤前手﹥为淄博捷盛物资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南阀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南阀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园审 判 员  王立森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