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4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4392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威平。委托代理人朱国红。被告林凌。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秦征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林凌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秦 征人民陪审员  任玮玮人民陪审员  洪国抗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