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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惠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韩承志与崔炳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承志,崔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惠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韩承志,农民。被执行人崔炳利,农民。申请执行人韩承志申请执行崔炳利借款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的(2007)惠民一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韩承志申请,我院于200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炳利外出打工,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止执行。后本院采取强制拘留被执行人崔炳利,但被执行人崔炳利外出打工,拘留未果,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标的4200元,尚余4200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07)惠民一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07)惠民一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