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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顾小甲与吴江新世纪不锈钢器皿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小甲,吴江新世纪不锈钢器皿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570号原告顾小甲。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婷,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新世纪不锈钢器皿厂。投资人梁国强,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小甲与被告吴江新世纪不锈钢器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小甲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小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小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顾小甲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善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