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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庆荷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毛时松与吴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时松,吴传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庆荷商初字第12号原告毛时松。被告吴传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时松诉被告吴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时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原告毛时松负担。审 判 长  刘北平人民陪审员  吴世平人民陪审员  吴刘胜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