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庆荷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毛时松与吴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时松,吴传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庆荷商初字第12号原告毛时松。被告吴传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时松诉被告吴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时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原告毛时松负担。审 判 长 刘北平人民陪审员 吴世平人民陪审员 吴刘胜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