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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06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晋某与耿某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某,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640号申请执行人晋某,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耿某,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晋某诉耿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5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耿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耿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绍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