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黎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徐某某,黄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乐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绰号“老扁”,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3月23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辩护人余秋平,江西济仁律师事务所。被告人徐某某,女,1993年11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14年2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7日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3月8日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7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14年3月17日在浙江省永康市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2014年3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4)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及其辩护人余秋平、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日,乐平市双田镇岐山下村村民因与船仓里村村民发生纠纷,在岐山下村拦路,不许船仓里村村民经过,乐平市公安局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处置,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迫使双田派出所民警梁某某、徐某金等人将手机内现场取证照片删除。双田派出所所长方某组织民警将拦路树桩移开时,遭到被告人黎某某、周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围玫、殴打,方某被黎某某从三米高的小桥上推入水渠中。乐平市公安局方某、汪某、李某某等民警在处置过程中被打伤,被害人方某、汪某、李某某的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被告人黎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上午,乐平市双田镇歧山下村村民因与邻村船仓里村村民发生纠纷,在岐山下村设路障拦路,不许船仓里村村民经过。乐平市公安局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处置。其间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迫使双田派出所民警梁某某、徐某金等人将手机内现场取证照片删除。双田派出所所长方某组织民警将拦路树桩移开时,遭到被告人黎某某、周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围攻、殴打,方某被被告人黎某某从三米高的小桥上推入水渠中。乐平市公安局方某、汪某、李某某等民警在处置过程中被打伤,被害人方某、汪某、李某某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被告人黎某某于2014年3月23日到乐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的亲属与双田派出所民警就医疗费、物品损坏等赔偿达成协议,共计赔偿计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黎某某亲属赔偿乐平市公安局民警方某、汪某、李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000元。受害人对三被告的行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本院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日被告人黎某某在案发现场说“共产党搞得和国民党样的,还去抢别人的手机”。并上前拦住抓人的民警并将民警方某拽入水渠受伤,并于2014年2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等事实。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还有黄某梅、夏某某一起扯着用手机摄像的公安民警,要他们将手机的摄像删除,当时公安民警不同意删除,并听到有人说:“如果派出所的民警不交出手机删除摄像,就打死派出所的民警”,迫使公安民警最终全部删除手机摄像等事实。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与岐山下其他村民围住公安民警、并叫公安民警把刚才拍的照片删掉去,并一直拉着民警的衣服,不让他们走,并把他们拦到了被告人徐某某家门口,还听到有人说:“不把照片删掉去就打民警,把他们手机摔掉去”。公安民警被逼最终将手机拍的照片删除掉了,被告人黄某某还对公安民警说了:“我小姨一家三口都住进医院了,你们一直在我村里,打人的人不抓,也不叫他们拿钱,拿工资,不做事”之类的话等事实。4、被害人方某、李某某、汪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1日公安民警在双田镇岐山下村处警时,遭到被告人黎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围攻、殴打,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造成多名民警受伤等事实。5、证人左某、徐某金、梁某某、朱某某、叶某某、叶某林、王某某、卢某某、汪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日乐平市公安局双田派出所民警与市局增援民警在乐平市双田镇岐山下村处置岐山下村民拦路、不许船仓里村民经过纠纷过程中,遭到被告人黎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围攻、殴打,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迫使双田派出所民警梁某某、徐某金等人将手机内现场取证照片删除,造成被害人方某、汪某、李某某受轻微伤等事实。6、证人黎某水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日乐平市公安局民警在双田镇岐山下村处置岐山下村村民拦路,不许船仓里村民经过纠纷过程中,遭到岐山下村民围攻、殴打,被告人徐某某逼迫民警梁某某、徐某金删除手机拍的取证照片,并说不删除照片,就把手机摔掉去等话,看到方某满身是泥从路边的沟渠里爬上来,教导员汪某嘴巴被打的流血,其中有一个村民叫“裸裸”的,名字好像是叫周某清,在现场煽动村民说“大家一起去船仓里抓人来自己处理,派出所和政府不会去船仓里抓人,他们都是官官相护的”等事实。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日乐平市公安局民警在双田镇处置岐山下村村民拦路,不许船仓里村民经过纠纷过程中,遭到岐山下村民围攻、殴打,听说被告人黎某某将方所长推到河里去了,徐某才的老婆和徐某才老婆的两个外甥女拽住民警的衣服,叫他们把拍的照片删掉去,我也说了“船仓里人有钱,我们村里人一家出两万元钱,凑个三百万,一村搞他一家,省得他说他家里有钱”之类的话,我弟弟周某清在现场对着民警大吵大叫,看到村民殴打公安民警等事实。8、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日乐平市公安局民警在双田镇岐山下村处置岐山下村民拦路,不许船仓里村民通过纠纷时遭到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围攻,殴打,我在村干部那里了解到,那名穿花格子衣服的男子叫“老扁“,他就是岐山下村黄某平的女婿,是接渡镇黎家埠人,他用拳头打了方某,另一名叫“裸裸”的,听人说就是周某清,他在现场煽动群众说,大家每家凑2万元钱出来和船仓里人打架之类的话。当时还看到一个人打了方某、汪某、这个人我后来打听到他叫黄某崽等事实。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日,其与双田镇政府干部黄某等按镇政府领导电话指示到歧山下村做维稳工作,到达现场后,看见歧山下村人将一棵木桩横在路上,不让船仓里村民通过,派出所民警梁某某用手机拍照被村民发现,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几个妇女上前抢民警手机,见没抢到,就扬言要摔掉民警梁某某的手机,并打死他,迫于压力,梁某某交出了手机,删掉了照片,中午时分,派出所所长方某、教导员汪某等民警陆续赶到现场做村民工作,但村民不听,方某准备移开拦路的木桩时,遭到一个穿花格子衣服的人殴打,还有一个打赤膊、颈上有白斑的男子,当时跳得比较凶,也是一直殴打方某的人。那个穿花格子衣服的男子冲上去抱住方某一同跳进了离地面有三米高的水沟里等事实。10、证人黄某怀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日,其与证人黎某水来到案发现场做劝阻工作,早饭后歧山下村民用树在通往船仓里的路拦起来了。当时村民讲,要把事情解决好,否则不让船仓里的人路过。中午11时许,双田派出所方所长到了现场,方所长就叫大家把路疏通,别拦着路,但听说当时方所长叫大家把树搬走时,村民徐某才的娘就来求方所长要把事情解决好,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徐某才的娘倒在地上了,她讲是派出所的人推的,这时边上的年青人就开始起燥,当时一个打赤膊外号叫“裸裸”的人叫的好凶,骂派出所的人,方所长就拦住他,不让他走,边上其他年青人就围上来,发生撕扯,后来不知道是谁把方所长推到河里去了等事实。11、证人黄某焱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日早上,本村村民在村里吵起来,说外姓人(指徐某才家)也要维护,要到船仓里去抓人来,我怕出事就劝他们不要去,并通知双田派出所来解决,上午10时许,我到徐某才家做工作,看见他们家门口马路上拦着一根大树(不让船仓里人通过),后来,派出所民警及证人黎某水都到了,民警用手机拍照取证,徐某才的女儿就抢民警手机,叫民警将拍到的照片删掉。中午时分,听到村口好吵,便走到了村里桥边,发现有40至50人在哪里,其中村民黄某平的女婿(他是接渡镇黎家埠人,外号“老扁”,40岁左右)及本村村民周某义的儿子,外号“祼祼”的人及一些村民撕打双田派出所所长方某,“老扁”、“祼祼”在那里边撕边打方所长,他们还撕扯方所长的头发,并用拳头打,后来还有人讲把方所长扔到村口的沟里,当时“老扁”、“祼祼”把方所长撕扯到了沟坎上,当时人太多了,我不知道方所长被他们围在里面,后来推了人下去,我才知道真的把方所长推了下去,方所长从沟里爬起来了,过了桥,“老扁”、“祼祼”那群人又追了过去,不让方所长走等事实。12、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同案人周某清就是当天颈部有白斑的年轻男子,参与了2014年2月1日双田镇歧山下村妨害公务,并阻扰了民警执法、殴打了方某等民警,同时还辨认出被告人黎某某就是当天颈部戴项链穿格子上衣的中年男子,参与了2014年2月1日双田镇歧山下村妨害公务,并阻扰了民警执法、殴打了方某、汪某等民警等事实。13、卢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被告人黎某某参与了2014年2月1日双田镇歧山下妨害公务,并殴打了方某、汪某等民警。同时辨认出黄某崽参与了2014年2月1日双田镇歧山下村妨害公务,并殴打了民警等事实。14、李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被告人黎某某就是体态偏伴戴项链的男子,参与了2014年2月1日双田镇歧山下村妨害公务,并阻扰了民警执法、殴打了方某及汪某并抱着方某一起跌入水渠。同时还辨认出同案人周某清就是打着赤膊颈部有白斑的男子,参与了2014年2月1日双田镇歧山下村妨害公务,并阻扰了民警执法,参与殴打了方某等民警等事实。15、汪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黎某某参与了2014年2月1日双田镇歧山下妨害公务,并阻扰了民警执法、殴打了民警并抱着方某跌入水沟中,同时还辨认出同案人周某清就是当天打赤膊的年轻男子,参与了2014年2月1日双田镇歧山下村妨害公务,并阻扰了民警执法,殴打了方某等事实。16、洪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同案人周某清就是打着赤膊殴打了方某的年轻男子,黄某崽就是年龄比较大,殴打了方某、汪某,并参与了拦路;黄院某也动手殴打了民警,被告人黎某某就是穿花格子衣服,三十多岁,外号“老扁”的男子,其殴打了方某、汪某,左某等民警,并将方某推入沟渠中的人等事实。17、李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同案人周某清就是打着赤膊颈部有白斑的年轻男子,并殴打了方某、汪某等民警;被告人黎某某就是穿花格子衣服,外号“老扁”的男子,参与了2014年2月1日双田镇歧山下村妨害公务,并阻扰了民警执法,殴打了方某并抱着方某跳进水沟中等事实。18、周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黎某某就是黄某平的女婿,且当时全身上下湿透了等事实。19、现场平面示意图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和方位及拦路树桩等事实。20、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害人方某、汪某、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等事实。21、双田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亲属已赔偿民警医药费、物品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等事实。22、收条一份,证实被告人黎某某亲属已赔偿受伤民警方某、汪某、李某某医疗等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并对被告人黎某某表示原谅等事实。23、到案经过,出所登记和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3月17日被浙江省永康市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临时寄押于永康市看守所,乐平市公安局民警华某、程某于2014年3月20日从永康市看守所带至乐平市公安局并于当天对其刑事拘留等事实。2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黎某某于2012年7月13日因无证驾驶,被乐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天等事实。2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黎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犯罪时已成年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徐某某、黄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某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作用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徐某某、黄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止)。二、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二月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八月一日止)。三、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文新审 判 员 彭桃林人民陪审员 汪政协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薛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