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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106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闫文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涛,孙治国,毕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069-4号申请执行人:闫文涛。被执行人:孙治国。被执行人:毕秀伟,系孙治国之妻。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闫文涛与被执行人孙治国、毕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慧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仇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