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申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乐源农业专业合作社与宋建华、林志轩、吴秀英、张学礼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玛纳斯县乐源农业专业合作社,∶宋建华,∶林志轩,∶吴秀英,∶张学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申字第7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玛纳斯县乐源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玛纳斯县。法定代表人:张修豪,系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辞,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建华,女,汉族,1975年出生,农民,现住玛纳斯县。系死者林建虎的妻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志轩,男,汉族,1998年出生,系宋建华及死者林建虎的儿子,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宋建华,系上诉人林志轩的母亲。上述二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萍,女,汉族,1974年出生,个体,现住玛纳斯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秀英,女,汉族,1950年出生,农民,现住玛纳斯县。系死者林建虎母亲。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学礼,男,汉族,1957年日出生,住玛纳斯县,系玛纳斯县乐源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修豪的父亲。再审申请人玛纳斯县乐源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乐源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宋建华、林志轩、吴秀英及原审被告张学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昌中民一终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玛纳斯县乐源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敖其尔加甫代理审判员 塔 依 尔代理审判员 陈 建 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 先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