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巢民一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杨道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余,张静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1975号原告:杨道余,男。被告:张静枫,男。委托代理人:朱荒菊,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负责人:陶银。委托代理人:项炜成。原告杨道余诉被告张静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巢湖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水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道余的委托代理人王友林,被告张静枫的委托代理人朱荒菊,被告人保巢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项炜成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道余诉称:2014年5月18日15时22分左右,被告张静枫驾驶皖AR22**号小型轿车,由滨湖旅游光大道15.6公里处从前方右侧超车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碰撞到原告,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巢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到目前为止原告共花费医药费97538.6元。本起交通事故经巢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张静枫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9753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静枫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人保巢湖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请法庭依法核实;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投保了不计免赔;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被告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15时22分左右,被告张静枫驾驶皖AR22**号小型轿车,自滨湖旅游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滨湖旅游观光大道15.6公里处从前方右侧超车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碰撞到原告,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5月18日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201412034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静枫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巢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截止2014年7月2日,原告累计发生医药费97538.6元。另查明:被张静枫为皖AR22**号小型轿车的车主,该车在被告人保巢湖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本起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保巢湖公司先行赔偿了10000元医药费。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保巢湖公司又根据本院的民事裁定先予执行了50000元医药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发票、保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静枫驾车违章并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巢湖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原告的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医药费97538.6元未超出上述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均应当由被告人保巢湖公司赔偿。其中被告人保巢湖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赔偿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87538.6元,合计97538.6元,扣除被告人保巢湖公司先予赔偿的60000元,被告人保巢湖公司还应当赔偿37538.6元。关于人保巢湖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问题,考虑到原告仍在继续治疗,如确有证据证明所用药品存在非医保用药的情况,且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属于被告人保巢湖公司的赔偿范围,可在后期医药费的处理过程中一并进行处理,本案暂不予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道余医药费37538.6元;二、驳回原告杨道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被告张静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水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