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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莒县恒昌境外就业服务中心与李俊强、朱伟东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恒昌境外就业服务中心,李俊强,朱伟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莒县恒昌境外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丁兆辉,该中心经理。被告:李俊强,男。被告:朱伟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县恒昌境外就业服务中心与被告李俊强、朱伟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县恒昌境外就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莒县恒昌境外就业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祥竹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盛 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