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莒县恒昌境外就业服务中心与李俊强、朱伟东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恒昌境外就业服务中心,李俊强,朱伟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莒县恒昌境外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丁兆辉,该中心经理。被告:李俊强,男。被告:朱伟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县恒昌境外就业服务中心与被告李俊强、朱伟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县恒昌境外就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莒县恒昌境外就业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祥竹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盛 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