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初字第3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孟凡帮与宁津县宝典纸业有限公司、宁津县海燕废旧纸箱收购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352-5号原告孟凡帮。委托代理人王臣生(特别授权),宁津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津县宝典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张大庄乡双碓西。法定代表人刘洪文被告宁津县海燕废旧纸箱收购站负责人王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帮诉被告宁津县宝典纸业有限公司、宁津县海燕废旧纸箱收购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宁津县海燕废旧纸箱收购站的业主王海燕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环城西路分理处账户16×××45内的存款206834.35元予以冻结(已冻至267.87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萍审 判 员 张靖华人民陪审员 李宝胜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