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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133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锦辉。委托代理人:朱天养,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国,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海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家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