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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一初字第002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冷香与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香,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00206-2号原告:冷香,女,汉族,1962年12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永军。被告:陈兵(曾用名陈斌),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冷香诉被告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冷香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香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诉讼保全费1395元,计3295元,由原告冷香负担。审 判 长  刘绪凯人民陪审员  周开荣人民陪审员  陶 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