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二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二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3224号罪犯张二祥,男,27岁,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2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00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二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4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张二祥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杂务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二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二祥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二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十三日(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7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