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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刘凯申请执行赵骊建、焦学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469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委托代理人薛亚丽,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刘凯之母。被执行人赵骊建,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被执行人焦学芹,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6)临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凯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骊建、焦学芹给付人民币42248.22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骊建、焦学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除先前已付的案件款900元、3200元外,现在赵骊建、焦学芹支付案件款35000元,其他部分自愿放弃,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纠纷。赵骊建已交纳案件款3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2006)临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赵骊建、焦学芹给付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故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临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希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