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苑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苑某,滨州经济开发区里则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申海芬,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苑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超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乔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