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执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王静、徐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王静,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005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491号。负责人李新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徐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王静、徐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到庭,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涉案抵押房屋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封,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正在审理中。3、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涉案房屋被公安机关查封,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刘卫东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博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