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胡某甲。委托代理人唐龙青。被告胡某乙。第三人胡某丙。第三人胡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第三人胡某丙、胡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周 群撤诉申请书永康市人民法院:原告陈思冰诉被告任新乾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先撤回起诉,望法院予以准予。申请人: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