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雷法执字第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蔡成玖与黄东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成玖,黄东标,李健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雷法执字第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成玖,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雷城下城巷5号之一。公民身份证号:440882197910100337。被执行人黄东标,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雷城新湖新村147号。公民身份证号:440824197910110056。被执行人李健鹏,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廉江市塘山路二横6号。公民身份证号:440881198301130424,系被执行人黄东标妻子。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湛雷法龙民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李健鹏所有的位于廉江市罗州大道永福·清华园2幢A6座1006房进行查封候审。同时,对案外人刘朝升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粤GPL6**号丰田小轿车在担保期间进行查封。现因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2013)湛雷法龙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黄东标、李健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17000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蔡成玖申请解除对案外人刘朝升为其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粤GPL6**号丰田小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刘朝升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粤GPL6**号丰田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怡成审判员 罗 俊审判员 周文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景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