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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潜江立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武汉鑫琪顺物流有限公司与余贵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鑫琪顺物流有限公司,余贵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潜江立保字第00062号申请人武汉鑫琪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东山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邵军,经理。被申请人余贵华,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杨市街道洪庙村*组。申请人武汉鑫琪顺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贵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0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余贵华所有的号牌鄂N800**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以扣押。申请人武汉鑫琪顺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鑫琪顺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余贵华所有的号牌鄂N800**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以扣押。扣押期间,该被扣押车辆不得抵押、买卖、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林森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小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