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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辖终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杭州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屋企家具有限公司、宋凯毅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屋企家具有限公司,杭州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宋凯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辖终字第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屋企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佳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积国。原审被告:宋凯毅。上诉人深圳市屋企家具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民初字第6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场地租赁合同书》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为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本次部分争议发生在双方合同期届满后,对这部分争议的解决法院双方并没有约定,因此一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民初字第671-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深圳市屋企家具有限公司与杭州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场地租赁合同书》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若双方产生争议或纠纷后,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杭州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前述合同履行期虽已届满,但本案仍因该合同产生,前述管辖约定依然有效。杭州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其所在地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深圳市屋企家具有限公司以其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为由主张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文玲代理审判员  丁 晔代理审判员  毕克来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姝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