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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刑执字第03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顾伟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296号罪犯顾伟,男,1975年4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3年12月被判处无期徒刑,2007年7月经减刑被释放。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12月26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顾伟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宁少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5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提出,罪犯顾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顾伟,在2014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8分。为此,2014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顾伟系累犯,应当缩减其减刑幅度。建议对罪犯顾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顾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顾伟自刑罚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