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寿雄与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寿雄,赵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419号原告徐寿雄,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韩琼,上海申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龙,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寿雄与被告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无法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被告赵龙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 靓人民陪审员 刘金娣人民陪审员 霍文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