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盖建虎与杨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建虎,杨国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盖建虎,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被告杨国政,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本院在审理原告盖建虎诉被告杨国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盖建虎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盖建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盖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盖建虎负担。审判员 李军科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仲燕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