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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盖建虎与杨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建虎,杨国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盖建虎,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被告杨国政,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本院在审理原告盖建虎诉被告杨国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盖建虎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盖建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盖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盖建虎负担。审判员  李军科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仲燕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