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沙吉克子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沙吉克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488号罪犯沙吉克子,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盐源县人,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2007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07)川凉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吉克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1年4月10日作出(2011)川凉中刑执字第7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川凉中刑执字第23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8月19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4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沙吉克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沙吉克子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沙吉克子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沙吉克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止获考核积分139分。期间,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沙吉克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沙吉克子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 月 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