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8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陈耀昌与张后华、肖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881-1号申请执行人陈耀昌。被执行人张后华。被执行人肖晓丽。陈耀昌与张后华、肖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城民初字第0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张后华、肖晓丽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陈耀昌借款50000元,张后华、肖晓丽并应直接支付陈耀昌预交的诉讼费用1610元。因张后华、肖晓丽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陈耀昌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6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后华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福乐园1幢303室的房产(银行抵押���在本案中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太城民初字第01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宇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