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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唐世安申请执行魏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世安,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唐世安,男,1942年7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世安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某某给付人民币232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某某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2400元交纳,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2013)临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魏某某赔偿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故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希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