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铁民诉保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铁民诉保字第0078号申请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洪昌,男,1956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洪昌因借款合同引起纠纷。申请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洪昌的银行存款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洪昌的银行存款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纪刚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