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立民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罗法立民催字第22号申请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俊强。委托代理人瞿宗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0900053/26490118,金额为人民币58,300元,付款行为兴业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出票人为深圳市景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背书人,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 进代理审判员 苏 轶代理审判员 杨俊洁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