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0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吴俊与唐国忠、潘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唐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329号申请执行人吴俊。委托代理人黄荣杰。被执行人唐国忠。潘亚琴,女,1975年2月4日生。吴俊与唐国忠、潘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0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国忠、潘亚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大民初字第03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翔龙审 判 员 徐恒山代理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