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1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与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0078号原告杨×,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丁×,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易镁金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悦 来源: